為規范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信息公開工作,維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提升基金會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以及《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章程》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信息公開的原則
基金會信息公開執行“主動披露、堅持有利、有限例外”的原則,即基金會主動披露應予公開的信息;基金會堅持做到公開的信息不對任何集體或個人構成危害;基金會有權不披露那些公開后弊大于利的信息(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的內容除外)。
二、信息公開的內容
(一)基本信息(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內,按照本辦法予以公開)
1、經民政部核準的章程;
2、理事會、監事(會)以及秘書處成員信息;
3、下設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和其他機構的名稱、設立時間、存續情況、業務范圍或者主要職能;
4、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被投資方以及與慈善組織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
5、聯系人、聯系方式,以基金會名義開通的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動客戶端等網絡平臺;
6、基金會的信息公開制度、項目管理制度、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
7、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和經審計后的財務會計報告等;
8、按年度公開在基金會領取報酬從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
9、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的標準;
10、公開募捐情況;
11、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二)項目信息
1、項目基本信息(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內予以公開)
(1)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實施地區、受益人群、起止時間、合作伙伴、籌款方式等;
(2)項目募集款物計劃及其使用計劃等;
(3)與項目活動相關的新聞、視頻及照片等。
2、項目定期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
(1)重大活動、進展及變動信息;
(2)項目實施進度;
(3)資金籌集及使用進度;
(4)項目終止后剩余財產的處理情況。
(三)不宜披露的信息
1、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不得公開的;
2、個人隱私:包括但不限于理事、監事、員工、捐贈人、受益人、志愿者、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3、其他信息:內部信息,如內部通訊錄、工作簽報、請示等;與相關機構的交流信息;理事會決策過程信息,如理事、監事個人觀點等;紀檢監察審計財稅司法等調查信息;其他基金會認為披露后有可能對公眾或基金會利益不利的信息。
三、信息公開的管理
基金會信息公開應當確保捐贈人、合作機構和受益人等及時準確獲取。根據工作需要,試點推行新聞發言人制度配合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提升信息公開效果。
(一)目標受眾
社會公眾、捐贈人、受益人、媒體和政府機關等。
(二)公開途徑
基金會信息公開以“基金會官網(www.thjj.org)”、基金會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以及民政部提供的統一信息平臺作為信息公開主要發布媒介。
基金會基本信息紙質文本置于本基金會住所地指定位置,可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三) 公開程序
1、基金會信息公開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2、基本信息公開具體工作由綜合處承擔,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匯總、整理、上報、公開及保存等;為便于工作,經秘書長授權的一般性工作活動信息,可由承辦處室履行相關程序后予以公開。
3、項目信息公開具體工作由承辦處室承擔。各處室指定專人負責,部門負責人初審公開內容后報秘書長審核。審核通過后根據本辦法公開途徑予以發布;涉及項目財務信息,應由財務處復核后,方可公開。
涉及到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嚴格按照《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相關規定予以執行。
4、其他規定
(1)捐贈人有權獲取與其捐贈相關的詳細信息內容,基金會應當及時予以反饋。
(2)基金會工作人員應對工作中獲取的信息進行有效管控,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任何有關基金會的信息,違規者將依照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嚴肅處理。
四、附則
本辦法經 2018 年 12 月 27 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解釋權屬基金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