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GREEN CARBON FOUNDATION,縮寫:CGC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開展公開募捐。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境內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應對氣候變化,發展碳匯事業,推動綠色發展,建設美麗中國。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00萬元,來源于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捐贈(現已更名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自然資源部。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九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開展以增匯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荒漠化治理、濕地和草原的保護與修復活動;
(二)支持和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活動,支持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支持自然遺產地和自然文化雙遺產地的保護與建設;
(三)支持和參與以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決策咨詢、標準化建設和成果推廣;
(四)組織開展碳匯項目開發、碳匯交易和碳匯計量監測相關的培訓及業務咨詢;
(五)宣傳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作用和成效,展示社會各界支持參與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典型和經驗;
(六)開展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七)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業務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條 本基金會由13-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有較高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志愿為中國林業應對氣候變化作貢獻;
(二)工作勤奮認真、愿意為本基金會的發展努力奮斗;
(三)有較高的社會威望、為人正直、身體健康。
第十二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基金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監督權;
(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行使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積極為本基金會募集資金,開拓相關業務工作;
(六)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有關重要活動。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五)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六)審定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本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立由3名監事組成的監事會。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任期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在監事會任職。
第二十條 監事會及組成人員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監事會主席由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會及組成人員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及其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成員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名譽職務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組織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組織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的公益項目;
(二)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保值增值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的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寄甓染栀浾呙麅约坝嘘P資料〗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于慈善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本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根據本基金會宗旨規定的業務范圍,捐贈給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或轉贈給地方碳匯造林公益項目;
(二)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用于符合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的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2年6月24日三屆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