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的影響在泛亞馬遜地區受到更嚴格的審查
蒂莫西·基林
MOngabay網站
2025年5月22日
科馬卡雷納正在針對加利森林中部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展開調查。此次調查的原因在于,有指控稱該項目可能存在違規操作,并且涉嫌未取得必要的環境許可。圖片由“沖突之路”/蒙加貝拉特姆提供。
亞馬遜國家/地區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已經從高度偏見的集中程序演變為旨在避免利益沖突的更嚴格的流程。
環境影響評估也越來越關注開發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如何減輕這些影響或補償受影響的社區。
大型開發項目通常由國家級實體審查,而爭議較小的項目可以歸地方政府。
泛亞馬遜地區一些最具沖突性的問題圍繞著主要基礎設施的建設、工業發展和采礦。在1970年代,當亞馬遜公路(BR-230)正在建造和石油勘探時,還沒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要求。
隨著社會接受環境改革,這種情況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發生了變化。不出所料,早期的環境影響評估方法在概念和執行上都存在偏差。進行審查的專家由項目開發商支付報酬,而審查研究的監管機構是推廣該項目的同一實體的辦公室。隨著時間的推移,明顯的利益沖突通過環境部的建立得到了緩解,這些部門已經制定了龐大的法規制度體系,而環境科學從業者也改進了他們在制定環境影響評估或相關診斷研究時部署的標準和工具包。
政治家、商人和銀行家認為,這些保障措施使投資項目的設計和執行有了質的改善。然而,環境批評者認為,審查是一種漂綠形式,其重點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不是評估項目是否是連貫、長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部分。像許多兩極分化的辯論一樣,這兩種觀點都有道理。
典型的環境影響評估編制了一個地區的自然資源清單,并描述了被審查項目附近的社區。這為確定與項目相關的可能的積極和消極影響提供了基線。如果操作得當,環境影響評估會就如何(1)避免某些影響;(2)減輕那些無法避免的影響;和;(3)修復無法有效減輕的影響造成的生態破壞。當這三個選項都不合適時,環境影響評估應為以下方面提供指導方針:(4)補償受審查項目影響到的社區。
帕拉市中心的聯邦高速公路建于1970年代,早于1990年代頒布現在強制要求進行環境審查的法律。聯邦政府試圖通過建立保護區和可持續利用保護區來限制農業邊界的擴張,這些保護區和保護區承認社區的使用權和原住民的領土權利。數據來源:RAISG。
更重要的是,人們認識到環境影響評估不應該是狹隘地關注對自然環境影響的技術文件,而是一種理智誠實的努力,以識別和減輕擬議項目造成的社會影響。現在,一項高質量的研究定期檢查項目如何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社區,包括人口結構、資源獲取和整體生活質量的潛在變化。例如,環境影響評估不僅必須評估空氣或水污染如何影響當地居民的健康,還必須評估其對項目現場下游或下風向社區的影響。
這些變化是由于公民團體數十年的頑強抵抗,最終改變了公共和私營部門高管和經理的心態。開明的高級管理人員現在明白,環境影響評估不是項目完成過程中需要勾選的監管框,而是一項明智的風險管理支出,以避免在項目的啟動和完成取決于環境管理計劃(EMP)的執行時出現代價高昂的延誤,該計劃詳細描述了具體的緩解和補償措施,以及實施的時間表和預算。這一監管程序相對嚴格,根據世界銀行的一項研究,巴西水電項目預算的不少于15%到20%由環境許可成本承擔。
監管機構已經制定了嚴格的分類法,其中審查級別與潛在負面影響的維度相對應。例如,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如聯邦公路、鐵路、工業規模的礦山和石油和天然氣項目,通常(但并非總是)屬于國家環境機構的管轄范圍,位于國家保護區或土著保護區內的項目也是如此。爭議較小的項目,如區域高速公路、輸電線路和熱電廠,由部門部委(秘魯)或地方政府(巴西)內的環保實體進行審查。小微項目,如衛生垃圾填埋場和當地配電網絡,由市環境辦公室管理。無論項目審查的級別如何,審查嚴格程度都由環境部制定的指導方針決定。
巴西的環境審查反映了該國的憲法制度,巴西環保署IBAMA負責監督州際公路、鐵路和水道、大型港口和電力設施(>300MW)以及石油和天然氣田開發的環境審查。州機構對采礦項目擁有監管權,但位于原住民領土和聯邦保護區內的礦山(例如,卡拉哈斯鐵礦綜合體)或跨越州界、區域公路系統、中小型電力設施和工業基礎設施的礦山除外。州級機構將單個環境影響評估的運營監督委托給部門實體,特別是運輸部門,但保留對許可和A類環境影響評估的控制權。
環境許可證由巴西環保署或州環保機構(SEMA)負責,它們報告的A類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數量大致相似;然而,州環保機構只對屬于其管轄職責范圍內的州公路進行了其中兩項詳細而嚴格的研究。相比之下,州交通秘書處(SINFAR和SETRAN)的信息州門戶網站顯示了數百個建設項目,其中一些項目(可能)有必要開展A類環境影響評估。這種差異強烈意味著州公路系統沒有開展足夠的環境和社會審查。
秘魯的環境影響評估系統在2000年發生了變化,當時新項目被分配到三個不同級別進行審查。隨著原始(通用)系統處理大量遺留合同,C類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數量增加,反映了低級別環境審查的增加。數據來源:SENACE 2024。
哥倫比亞的環境審查由國家環境許可證管理機構(ANLA)和區域管理機構(CAR)負責。區域管理機構管理一個區域內的環境問題(見下文),但受國家環境許可證管理機構的監督,國家環境許可證管理機構是環境和可持續發展部內的一個準自治實體。國家環境許可證管理機構制定國家標準和政策并全權負責大型項目,而區域管理機構則處理絕大多數環境許可證。
秘魯的最高權威機構是國家環境認證服務局(SENACE)。與哥倫比亞和巴西的同行一樣,該局制定了環境審查的國家標準,并承擔了對大型項目以及影響保護區或土著土地的項目的業務監管(圖7.1)。然而,它沒有將B級和C級審查委托給區域實體,而是將它們分配給部門部委。
玻利維亞、厄瓜多爾和委內瑞拉沒有類似于的管理機構,其審核由環境部的工作人員管理,這些部門根據被審核項目的復雜程度與部門和/或區域機構協調審核和決策。圭亞那和蘇里南都將其環境問題分為自然資源部和環境保護機構,它們負責監督許可程序。該流程與其他國家的流程大致相似,只是沒有授權給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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